刑法方面畢業論文參考范本|刑法畢業論文選題
時間:2018-07-04 18:25:43 來源:星星閱讀網 本文已影響 人
刑法真正區別于其他法律的地方在于其刑罰處罰性,它是把刑罰作為調整方式的懲罰性法律,這不同于民事或行政法律中的規定,雖然大家都有規定了應該為而不為或者不該為而為之的行為違法,但處罰卻是大不相同的,這便是刑法最根本的特征。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于刑法方面畢業論文參考范本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刑法方面畢業論文參考范本篇1
談看守所監管場所職務犯罪成因和預防對策
論文摘要 本文綜述看守所監管場所這一特殊場所的職務犯罪概況后,認真分析看守所監管場所職務犯罪的問題成因后,提出從以四方面入手采取有效的對策和措施,預防和打擊職務犯罪的發生。
論文關鍵詞 看守所 職務犯罪 監管場所
一、看守所監管場所職務犯罪概況
看守所監管場所職務犯罪是指看守所干警利用手中職權實施的犯罪與監管職責相關的行為,主要有:私放在押人員罪;不負責任造成在押人員脫逃罪;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予以暫予監外執行罪;虐待在押人員罪或其他經濟犯罪等。近年來,隨著躲貓貓事件的發生,看守所這一原先封閉于公眾的場所為輿論所關注,看守所發生的在押人員死亡案件背后也多有看守所干警的瀆職濫權行為。監所檢察工作除了對看守所開展日、周、月檢察外,還要按照規定將監管場所職務犯罪的預防作為一項重點工作開展。查辦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職務犯罪案件,是懲治司法腐敗和保護被監管人人權的需要,也是強化刑罰執行監督和監管活動監督的重要手段①。認真研究看守所這一特殊場所下國家公職人員即民警的職務犯罪的原因,針對性的找準對策,從而達到維護刑訴法的順利實施,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的工作任務。
二、看守所干警職務犯罪的問題和原因
(一)從管理制度上看
看守所管理不夠規范、制度不夠健全、不到位,是職務犯罪發生的制度原因??词厮谑昭?、關押、律師會見、留所服刑、出所等各個環節都定有規章制度和流程予以規范,但由于制度不健全、有漏洞以及存在的有制度不依,執行制度不力,違反制度不究的個別現象,相關制度還存在著不完善的地方,給少數監管民警利用職權實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致使少數干警游離于制度之外,或者利用制度的漏洞,濫用手中職權,最終走向違法犯罪。如在辦理暫予監外執行的環節上,有的罪犯本來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為了達到其目的,便向監管干警行賄,個別干警收受賄賂后,為其呈報違背事實、偽造法律的虛假材料,為其非法保外就醫,達到不在監管場所服刑的目的。
(二)從看守所場所環境來看
其封閉性、不開放性和隱蔽性,是職務犯罪發生的環境原因。封閉場所和特殊環境造成工作透明度較差,助長了監管人員敢于以身試法的僥幸心理??词厮话阆鄬Ρ容^封閉,信息流通不暢,對在押人員的監管改造活動與其他執法活動相比,向社會開放的程度很低,看守所民警的職務行為因在相對隱蔽的狀態下進行,難以受到公眾社會的監督,因而造成個別看守所干警的違法犯罪行為難以被外界發現的錯覺,進一步助長看守所干警以身試法的僥幸心理。
(三)從看守所干警執法觀念看
個別看守所民警受社會上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負面影響,思想價值觀念發生了扭曲,作風渙散,思想墮落,道德淪喪,是職務犯罪發生的主觀方面。作為看守所干警,應保持高度警惕,知曉自己所擔負的特殊使命和職責,工作中不應有懈怠和馬虎,認真履行對看守所在押人員的監管職責,維護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本是國家和人民賦予監管場所干警的職權,但是個別干警不注重學習,放松了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的改造,忘記了自己的職責和任務,視公權為私權,把商品交換原則用于所擔負的職責中,從事了一些與監管活動背道而馳的行為。某些看守所監管民警因為長年累月與各種違法犯罪分子接觸,面對面管理促使接觸的陰暗面多,本身就容易被感染,如果再淡化執法活動的嚴肅性,思想上不以為然,行動上界線不清,一旦遇到拉攏腐蝕,往往就頂不住利誘,拉不開情面,從而濫用手中權利,進行權錢交易,更有甚者與罪犯打成一片,不分你我,訂立攻守同盟,走向犯罪深淵。
(四)外部監督從檢察監督看
監所檢察監督不到位,監督力度不強,也是職務犯罪發生的重要原因。無監督則無制約,無制約則必然導致權力的濫用,權力的濫用必然滋生腐敗。而目前監所檢察監督往往是被動監督,存在不敢監督、不愿監督、不善監督的情形,相互交叉的人際關系和復雜的監管場所環境令人無所適從,使得監督力度不夠,有時只能停留在口頭上或紙上。目前有的地方檢察監督無法監督到監管場所的各個環節,難以進行全方位的監督,難免有所漏洞;有的地方檢察監督有時礙于情面,搞好人主義,重配合,輕監督,對有犯罪苗頭的現象糾正不到位,給某些監管干警犯罪可乘之機。
三、看守所監管場所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
認真分析看守所監管場所職務犯罪的問題成因,及時采取有效的對策和措施,預防看守所職務犯罪,是監所檢察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針對目前階段監管場所職務犯罪的成因及特點,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預防和打擊職務犯罪的發生。
(一)從思想主觀上
強化對看守所干警的思想道德教育,構筑堅強的思想防線,樹立起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不斷提高思想境界,強化法律意識,教育干警用法律和紀律規范自己的行為,加強遵紀守法教育,執法者更應懂法、守法、護法,養成良好的執法風范,促進執法公正,對干警進行權利觀教育,使廣大干警從根本上明確自己手中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而不是個人謀取私利的工具。確實做到秉公執法,辦事公道,為警清廉。在機制、體制上還沒有徹底鏟除職務犯罪土壤和條件的情況下,加強思想教育,使內因起到外因的主導作用,提高看守所干警監管人員的素質。
(二)從隊伍建設上
加強看守所干警隊伍建設,從嚴治警,全面提高監管干警隊伍素質。從嚴執法執紀,嚴格整肅監管隊伍。預防監管場所干警職務犯罪,一方面要發揮正向的激勵作用,建立一支廉潔、知法、懂法的干警隊伍。把好進人的關口,完善干警人力資源管理機制,把那些具有較高學歷,受過高等教育,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的人招到隊伍中來;另一方面,要敢于清理負面問題,要敢于正視隊伍中的違法違紀的人和事。嚴格查處,嚴厲制裁腐敗行為,對隊伍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苗頭,認真教育處理防微杜漸;對違法違紀的應及時通報情況并公開處理結果;對構成犯罪的,堅決繩之以法,絕不姑息遷就,堅決清除執法隊伍。再次,還要注意對干警的日常培訓與提高,加強對干警的工作考核,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規范其執法行為,提高其執法能力,強化其法制意識,提升其管理水平,以減少和杜絕監管干警違法犯罪的發生。
(三)從健全和完善制度建設上
要采用多種手段和措施,齊抓共管,從制度上杜絕職務犯罪誘發原因和堵塞漏洞。一是強化內部執法制約機制,認真梳理在收押、關押、律師會見、留所服刑、出所等各個環節中存在的問題,建立完善各種執法程序規定;二是要加大所內管理公開力度,開展陽光管理,凡涉及在押人員計分管理,保外就醫,權益保障等執法環節的問題一律公開;三是強化人民群眾、人大和政協的監督,鼓勵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監督,利用公眾參與力量及時有效的糾正看守所執法中的偏差和漏洞,加大高墻內封閉的看守所執法活動的透明性,保證看守所工作在法制軌道上規范有序的進行。
(四)從監所檢察監督上
堅持兩手抓,即一手抓共建監督制約機制,一手抓從以打擊促預防。在監督機制共建方面,首先看守所內部要建立健全一個整套監督制約機制,防止貪污受賄和虐待被監管人等案件的發生;其次看守所要主動接受檢察機關監督,與駐所檢察室信息聯網和監控聯網,主動向駐所檢察室通報監管工作情況,增強監室管理和刑罰執行活動的透明度,主動接受監督;再次要與駐所檢察室建立看守所重大事項工作的聯動工作機制,聯合定期開展安全防范檢查,注重通過聯席會議加強檢察機關對看守所管理工作的監督。
在以打擊職務犯罪方面,要強化對職務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以打擊職務犯罪為手段,通過震懾作用構筑威懾防線。要堅持標本兼治,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預防監管場所職務犯罪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拓寬看守所場所職務犯罪案源渠道,深入監管場所“三大現場”開展巡視檢察,掌握看守所各個流程、各個環節,發現其中存在的漏洞,熟悉看守所監管民警職務犯罪特點和規律,暢通在押人員的舉報、申訴渠道。對發現的職務犯罪線索,一定要認真摸排,涉嫌犯罪的,要嚴肅立案查處,通過查辦和揭露看守所場所干警職務犯罪,結典型案例的教訓,舉一反三,警醒干警。運用正反兩個方面的典型,對干警進行權利觀教育,構筑法律威懾防線,達到減少和遏制職務犯罪的目的。
刑法方面畢業論文參考范本篇2
淺析涉外職務犯罪預防
論文摘要 涉外職務犯罪隨著經濟的發展而迅速擴張。本文從國內、國外或境外以及犯罪嫌疑人本身三個角度分析了涉外職務犯罪的原因,并從制度角度:即構筑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機制和加強國際刑事合作兩個層面提出具體的具有可操作性和實踐性的涉外職務犯罪的預防措施。
論文關鍵詞 涉外職務犯罪 預防 合作
近年來,涉外職務犯罪日益猖獗,其中主要表現為國內腐敗分子通過在國外、境外進行洗錢活動,將大量貪污賄賂的資金外移,腐敗分子紛紛外逃以及在對外貿易交往中與不發外商勾結,損公肥私,進行跨國或跨境職務犯罪等形式。據不完全統計,2001年至2011年這十年間,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反腐敗國際司法合作開展追逃行動中,共捕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21533人,為國家挽回直接經濟損失814多億元(以上數據是筆者根據2002-201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每年的工作報告中公布的數據計算得出。
其中2004年的追回直接經濟損失的數據是根據2006年工作報告中“追繳贓款贓物和非法所得計74億多元,比上年上升62.9%”計算得出45.4億元。2003年、2006年以及2008年追回的直接經濟損失因報告中沒有公布,故筆者此處的814億元不包括上述年限的數據在內)。這些被抓捕的潛逃的人大多是逃往香港、澳門或其他國家、地區的涉外職務犯罪的犯罪人。事實上,這類涉外職務犯罪人的總數和給國家造成的損失遠遠大于已被抓捕歸案的人數和追回的損失,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涉外職務犯罪嫌疑人外逃、轉移腐敗資金等活動十分猖獗。
我國涉外職務犯罪的成因是十分復雜的。既有宏觀層面上我國在社會轉型過程中制度和規范上的缺失,也有微觀層面上相關國家公職人員在經濟發展的背景下個人私欲的膨脹和約束力的最終喪失。因此,科學地預防涉外職務犯罪是保證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內容之一。
一、構筑科學的預防涉外職務犯罪的工作機制
(一)建立專門機關和有關部門預防的聯動的工作機制
涉外職務犯罪是一種復雜的具有極高隱蔽性的犯罪,因此,對其進行預防需要國家相關部門的專業預防,也需要各單位、各行業的積極配合,建立起廣泛的共同預防的防線。
第一,各機關應根據當前涉外職務犯罪的演變規律、分布區位,制定出本機關預防工作的重點和具體實施的預防計劃。尤其是針對多發性涉外職務犯罪的機關或部門,專門機關可以有針對地制定出科學預防的具體建議書,供這些機關或部門參考。
第二,各有關機關或部門應結合本機關或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可行的預防規章和制度,且將預防工作貫徹到日常工作中去。專門機關尤其是檢察院應該對各有關機關或部門的預防工作的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督促其認真履行預防工作,發現存在問題的,應責令其及時解決。
第三,專門機關可以結合近期涉外職務犯罪的情況,與有關部門或機關共同開展個案預防、專項預防和系統預防工作;并應將近期案發的涉外職務犯罪情況,包括犯罪動機、犯罪手段、實施行為等內容及時向有關機關或部門通報。
總之,建立起專門機關和有關部門之間的預防的聯動的工作機制,應當在各自有著明確的分工的基礎上發揮各自的能動作用,同時在資源上、信息上進行交換,彼此相互促進、相互監督、相互補充,構筑起預防涉外職務犯罪的城墻。
(二)建立與境外專門機關的互動的工作機制
在預防涉外職務犯罪中,建立起我國與國外貨境外專門機關之間的互惠的工作機制對開展工作有著重要作用。具體而言,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努力:
其一,加強彼此之間預防涉外職務犯罪的工作經驗交流。目前各國都在積極地探索防止職務犯罪的新舉措,因此加強交流可以不斷地吸收國外或境外成功的經驗,并真正地把借鑒的國外境外的經驗落到實處。了解和掌握別的地區或國家的新舉措也可幫助我國根據這些國家或地區的實際狀況進一步明確我國預防的重點環節和工作的難點,調整相應的措施。
其二,建立我國與國外貨境外預防涉外職務犯罪的有關監督、管理等互惠互利的工作機制。我國可以與經貿交往比較頻繁、人口流動比較大的地區或國家建立起互惠性的便利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利于及時地了解本國職務人員的財務或動向等相關信息,并能及時開展監督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加強預防涉外職務犯罪的領導機構建設和相關專業人員的培養
由于涉外職務犯罪涉及境外或國外,預防起來比一般的職務犯罪要復雜得多,因此,必須建立起強有力的領導機構。目前,我國預防涉外職務犯罪尚未成立專門的領導機構,在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組織形式:黨委預防職務犯罪領導小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指導委員會(小組)、“聯席會議”制度以及“定點聯系”制度。
筆者以為,在我國的社會制度下,職務犯罪的預防領導組織形式應該在全國各地區設立類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小組的常設機構,由地方黨委的主要負責人擔任預防職務犯罪領導小組的組長,政法委書記、紀檢書記、檢察長為副組長,其他政府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其下設立辦公室,與檢察機關內部的職務犯罪預防部門聯合辦公。這樣的組織形式,使檢察機關開展職務犯罪預防擁有充分的組織保障。此外,領導機關還可以根據各地區涉外職務犯罪的情況,采取聯席會議制度、聯系點制度等形式開展多種形式的有針對性的涉外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二、加強涉外職務犯罪懲治的國際形式合作
加強國際形式合作,是懲治涉外職務犯罪的一個重要的途徑,也是有效預防涉外職務犯罪總體規劃中的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具體而言,加強涉外職務犯罪懲治的國際刑事合作主要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出努力:
(一)拓展國際懲治涉外職務犯罪形式合作的途徑
根據國際上懲治腐敗刑事合作的經驗和我國反腐敗國際合作的實踐,反腐敗的國際刑事合作主要有以下四種途徑:
一是締結國際公約。為加強對國際性腐敗犯罪的打擊,2000年11月15日聯合國大會第五十五屆會議通過了《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在公約第8條腐敗行為的形式定罪和第9條反腐敗措施中對于腐敗犯罪和國際刑事合作等問題作了較為具體規定。
二是締結雙邊合約。從我國的實際上看,通過雙邊條約開展懲治腐敗的國際合作是一種主要途徑。目前,我國已經和加拿大、俄羅斯等30多個國家簽署了引渡條約。
三是加入國際刑警組織。1984年,我國正式加入國際刑警組織,成為該組織的成員國。國際刑警組織專門從事跨政府的活動,并享有跨政府機構的權力。近年來,國際刑警組織在懲治涉外腐敗犯罪中日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四是運用外交手段。在沒有國際公約或沒有締結雙邊條約等途徑進行刑事合作的情形下,我國通常由被請求方宣布將逃犯驅逐出境或將罪犯移送給第三國,并通過適當的安排,由被請求國或第三國交給被請求方處理。“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對國際刑事合作持一種比較冷淡的態度,導致目前同我國簽訂刑事司法協助的國家相對較少,特別是簽訂引渡條約的國家較少,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通過法律渠道加強國際刑事合作的腳步”。因此,針對我國涉外職務犯罪日益猖獗的態勢,我國應當轉變觀念,積極拓展國際刑事合作的途徑,以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
(二)豐富國際懲治涉外職務犯罪刑事合作的內容
懲治涉外職務犯罪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要通過具體的內容才能實現。目前,國際反腐敗形勢合作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引渡。引渡是現代刑事司法過程中懲治逃往其他主權國家的犯罪者的行之有效的手段。目前,我國與泰國、白俄羅斯、俄羅斯、保加利亞、羅馬尼亞等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此外我國還參加了載有印度條款的國際條約。但我國在實踐中往往把引渡作為借以實現“國際禮讓”的手段,而并不真正將其作為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以及在國際社會中必不可少的法律合作形式。
其二,刑事訴訟移管。在我國與其他國家締結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中,已出現刑事訴訟移管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土耳其共和國關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第39條規定表明,對于我國公民在土耳其境內所犯的罪行,只要土方提出移管刑事訴訟的請求,并符合移管的條件,我國就有義務對有關犯罪事實管轄??梢?我國是承認刑事訴訟移管這一司法協助形式的。
其三,采取刑事偵查措施和移交贓款贓物。當前,在我國與蒙古、波蘭、古巴等國的司法協助條約中,代為調查取證的內容包括詢問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鑒定人,進行鑒定、司法勘驗以及其他與調查取證有關的訴訟行為;在我國與土耳其、羅馬尼亞等國的司法協助條約中還規定了用搜查方式進行的調查取證。在移交贓款贓物方面,我國與加拿大、俄羅斯等國的司法協助條約中規定,締結一方根據締約另一方的請求,將在其境內發現的、罪犯在締結另一方境內犯罪時獲得的贓款、贓物移交給締約另一方。
其四,送達刑事訴訟文書。代為送達刑事訴訟文書是國際社會開展司法合作與協助中最古老、最基本的形式之一。在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司法協助條約中,都有送達刑事訴訟文書的內容。
其五,安排證人出庭作證。安排證人出庭作證,以協助相當國的刑事審判,已為多個國際刑事司法協議確認?!睹绹淌滤痉ɑブs》第17條盡管和證人作證制度沒有直接聯系,但也隱含著被請求國有責任將請求國的官方文件告知公眾和有關當事人,任何已出現在被請求國的證人都應被傳喚出庭作證或提供文書、記錄或證據。而《歐洲形勢互助公約》則對證人出國出庭作證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目前,我國與加拿大締結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也對此作了規定。
其六,被判刑人移管。將被判刑人移管既能維護主權國家的司法管轄權和刑事判決的權威,又有利于罪犯出獄后重新適應社會生活。目前,我國與烏克蘭曾經在這一方面進行過成功合作。
總之,為了有效地懲治涉外職務犯罪,我國可以根據涉外職務犯罪在不同國家的犯罪率的大小,與不同國家確定刑事司法協助的內容,對于部分涉外職務犯罪率高的國家或地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簽訂條約,豐富形式合作的內容,有利于共同打擊犯罪。
(三)消除懲治涉外職務犯罪刑事司法合作的障礙
消除國外或境外各種妨礙我國涉外職務犯罪的懲治因素,保障刑事司法合作的順利進行,是及時、有力懲治涉外職務犯罪的一項急迫的工作。這些不利因素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我所不能的,如國外的時局動蕩等;一種是我所能的。就后者而言,我國可以修改一下幾方面的立法消除這種障礙:
其一是在我國刑法中對于賄賂境外或國外公務人員的行為沒有相關規定,但在實踐中,為獲得商業機會向這些國家的當權者行賄現象并不少見,根據雙重定罪原則,即使該行為在行賄國受到追訴,在我國卻不作為犯罪行為來處理。這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國際刑事合作。因此,筆者建議,在我國刑法中增加賄賂境外公務人員罪或者作出把境外公務員比照國家工作人員定罪處罰的司法解釋。
其二是在我國洗錢罪中上游犯罪僅限定位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四種犯罪,這大大限制了洗錢罪成立的范圍,以致對我國大量的涉外職務犯罪嫌疑人在境外或國外進行洗錢活動,卻不能根據我國刑法追究有關人員的罪責,這無疑妨礙了在控制腐敗方面的國際刑事合作。因此,筆者認為根據《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有關規定,應把我國洗錢罪的上游犯罪擴展到包括賄賂犯罪在內的“最廣泛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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